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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違法排污處罰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0-06-28 18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指出,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執法計劃,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記錄和自動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核實排污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檢查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淀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規財〔2018〕26號)中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依法依規公開檢查和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
 
  開展排污許可證現場核查。在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相符性。發現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并督促其改正;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依法進行處罰。
 
  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相關內容錄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環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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