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氣企業哪些行為是違法的,處罰措施又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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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拒不接受大氣污染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冒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處罰: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五、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等行為。
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六、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
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禁燃區內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
①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诠I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
③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
④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蒌撹F、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⑥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處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十一、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處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十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處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
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十四、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十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十六: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十七、干洗、機動車維修未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
處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十八、造成大氣污染事故。
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十九、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直接向大氣排放。
處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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