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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
發布時間:2021-04-20 228
監測點布設原則
(1)監測點總體上能反映監測區域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2)監測點不宜變動,盡可能保持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3)綜合考慮監測井成井方法、當前科技發展和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考慮實際采樣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切實可行。
(4)定期(如每 5 年)對地下水質監測網的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調查評價,根據最新情況對地下水質監測網進行優化調整。

監測點布設要求
(1)對于面積較大的監測區域,沿地下水流向為主與垂直地下水流向為輔相結合布設監測點;對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可根據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布設控制性監測點。地下水存在多個含水層時,監測井應為層位明確的分層監測井。
(2)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監測點布設,以開采層為監測重點;存在多個含水層時,應在與目標含水層存在水力聯系的含水層中布設監測點,并將與地下水存在水力聯系的地表水納入監測。
(3)對地下水構成影響較大的區域,如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中心、兩側及下游區分別布設監測點;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等區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兩側及下游分別布設監測點,以評估地下水的污染狀況。污染源位于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4)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監測以淺層地下水為主,如淺層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飲用水源地,需增加主開采層地下水的監測點。
(5)巖溶區監測點的布設重點在于追蹤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層,按地下河系統徑流網形狀和規模布設監測點,在主管道與支管道間的補給、徑流區適當布設監測點,在重大或潛在的污染源分布區適當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6)裂隙發育區的監測點盡量布設在相互連通的裂隙網絡上。
(7)可以選用已有的民井和生產井或泉點作為地下水監測點,但須滿足地下水監測設計的要求。


中科檢測依據《地下水質量標準》規范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檢測和評價方法,開展地下水環境檢測、地下水環境監測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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