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規《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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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公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2017年修正)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與時俱進,融合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同時與相關法律法規之間保持了一致。那么,新《辦法》主要有哪些變化呢?
一、監管部門的改變
根據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因此,新《辦法》規定,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以及監督管理的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食品生產許可全面推進網絡信息化
新《辦法》規定,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
全流程網上辦理,代表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電子化,同時就不存在證書因遺失或損壞需要補辦的情況,故新《辦法》刪除了對補辦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全流程網上辦理,代表食品生產企業可不需到現場辦理,故新《辦法》刪除了委托他人辦理的相關規定。
新《辦法》增加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原發證部門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手續應當在網站進行公示。這兩條規定體現了全面網絡信息化的要求。
三、簡化生產許可證申請、變更、延續與注銷材料
新《辦法》對申請許可的材料進行了調整,刪除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等,增加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
因生產許可證書電子化,故變更、延續與注銷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四、簡化生產許可證書的載明信息
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信息刪除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簽發人;副本載明信息刪除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特殊食品應載明的“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修改為“產品或者產品配方的注冊號或者備案登記號”。同時刪除后文對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等相關規定。
五、新增試制食品檢驗報告的條件要求和來源選擇性
新《辦法》對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新增“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條件要求。同時,新增檢驗報告的來源選擇性: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與《食品安全法》關于生產企業對食品檢驗的規定相呼應。
六、縮短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決定、發證和辦理注銷等時限
新《辦法》縮短了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決定、發證和辦理注銷等時限。要求核查人員完成現場核查的時間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內縮短至5個工作日內。對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間由2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10個工作日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由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食品生產者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由3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20個工作日內。
七、明確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責
新《辦法》新增了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同時規定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新《辦法》新增申請生產多個類別時選擇受理部門的原則。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的申請人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可自主選擇其中一個受理部門提交申請,由受理部門告知相關部門并組織聯合審查。最大程度上體現了便民、高效原則,為企業帶來了便利。
八、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并加大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
新《辦法》明確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等同“無證生產”進行處罰。
新《辦法》明確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新《辦法》明確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同時新《辦法》加大了對違規的處罰力度。未按規定申請變更且拒不改正的罰款由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改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按規定申請注銷且拒不改正的罰款由2000元以下改為5000元以下。
綜上,新《辦法》提供前置許可便利的同時加強了許可后的監督管理,帶給企業便利的同時并未放松對食品生產的監管工作,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中科檢測具備CMA、CNAS資質認證,對于食品檢測能出具權威檢測報告,為食品安全保駕護航。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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