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等四部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生態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2017年7月1日施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1日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 7號)與《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評審要點》(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對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涉及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親算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要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經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屬于被污染場地的,應編制治理修復方案,并開展修復工作。開展土壤狀況專項評估,利用專業的環境技術分析手段,預估地塊的 土壤質量優劣程度,衡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管控或修復—修復后評估等系列工作的周期和成本,為未來規劃和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土壤專項評估服務項目
1、專項成本核算
2、初步調查成本核算
3、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成本核算
4、修復治理成本核算
5、修復效果評估成本核算

土壤專項評估項目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682-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9)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2019)
《工業企業污染場地調查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2014 年 11 月)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點位布設技術規范》(環發[2006]129 號)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環發[2008]39 號)
《全國土壤狀況調查土壤樣品采集(保存)技術規定》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地下水環境調查技術規范》(HJ/T164-2004)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保部 2017 年第 72 號公告)
《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2014 年 10 月)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及評審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東環辦[2019]5 號)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2019)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201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土壤專項評估調查目的
(1)對地塊現狀、歷史用途調查分析,識別和初步確認該地塊的潛在環境污染區域與關注污染物 。
(2)通過布點采樣和實驗室分析,確定地塊是否污染,以及主要污染物種類與污染物濃度。
(3)根據地塊初步調查結果,評估地塊后續是否須進行更詳細的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以確認地塊污染的程度、及污染范圍等;為后續地塊需要修復的費用以及周期進行了預算。
(4)為有關部門提供地塊環境現狀和未來利用的決策依據,避免地塊內遺留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保障當地居民身體健康。
中科檢測在污染場地調查、土壤污染調查、土壤專項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