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后管理重點事項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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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并非環保生產的結束,反而是開始,排污單位必須持證生產、安證排污。如何嚴格依照排污許可的相關規定開展各項工作,是企業需要重點掌握的事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的重點事項有哪些。
一、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須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手工監測記錄內容包括監測日期、采樣及測定方法、監測結果等。自動監測運維記錄需包含自動監測及輔助設備運行狀態、系統校準、校驗記錄、定期比對監測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是否故障、故障維修記錄、巡檢日期等。
二、建立臺賬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設置專職人員開展臺賬記錄、整理、維護等管理工作,并對臺賬記錄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臺賬應按照電子化儲存和紙質儲存兩種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應真實記錄生產運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自行監測和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其中記錄頻次和內容需滿足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
三、按時提交執行(守法)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季度(月度)執行報告于當季(月)結束后15 日內提交;年度執行報告于每年結束后15日內提交。執行報告電子版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報送。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年報)。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執行報告必須按時提交,根據企業真實情況進行填報,是企業生產與排污的真實反映。
四、及時信息公開
在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系統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辦法》和《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月/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相關內容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五、按期完成整改
排污單位應當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污許可證,鼓勵排污單位提前完成整改并報送申請材料。排污單位未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將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排污單位換發排污許可證。
對于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后的排污單位進行幫扶指導,定期通過信息平臺、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同時限期整改排污單位將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
企業若出現《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四十三條中的任一情形,均應按辦法要求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應與企業實際保持一致,確保排污許可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七、按時補充、申領排污許可證
企業新上項目需在新項目生產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國家排污許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補充填報;新建企業須在生產前三十個工作日,在國家排污許可平臺上進行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
八、有效期內及時辦理延續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到期未延續的排污許可證視為無效,排污單位繼續排污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進行處罰。
九、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特殊情形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包括: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屬于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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