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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許可常見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20-08-06 169

  企業辦了排污登記,企業以前是沒有環評手續的,是否以后不再候補環評手續?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是兩項管理制度,排污單位進行排污登記是履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要求,不免除其他環保法律責任。
 

  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核發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是排污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之一。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是生態環境部門核發條件之一。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
 
 ?。ㄒ唬┮婪ㄈ〉媒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ǘ┎捎玫奈廴痉乐卧O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ㄈ┡欧艥舛确媳巨k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五)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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