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廢法對個人責任有何不同規定?
發布時間: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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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自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對個人責任要求如何?什么情況下,將會受到相關規定的處罰?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02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0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04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05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06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7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08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09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10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1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13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14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15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1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新固廢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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