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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企業碳排放核算常見問題
發布時間:2019-11-15 181

1、企業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假如是在指南“排放源和氣體種類識別”中明確提到的排放源,無論是否大于1%都必須核算。

但指南中沒有明確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業排放總量的比重大于1%,應參考該排放源相關的行業指南進行核算。確實小于1%的,不作強行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相應的監測數據支撐并可計算出排放量,鼓勵企業進行核算和報告;如果補充數據監測的成本較高、不確定性較大,則可暫不報告。

 

2、對于煤炭開采環節和洗選環節分屬不同報告主體的情況,礦后活動的甲烷逃逸排放應該計算到哪個報告主體的排放量?

礦后活動的甲烷逃逸排放統一計算到煤炭開采企業的排放量。

 

3、對于同時存在自備供熱鍋爐的煤炭生產企業,其本身既向外供出熱力又從外購入熱力,那么該報告主體凈購入熱力隱含的排放如何計算?

凈購入熱力隱含的CO2排放仍應按煤炭指南的要求來核算,以購入總熱量與外供總熱量之差作為活動水平數據。

 

4、報告主體存在跨行業生產活動怎么辦?怎么從政府發布的諸多指南中選擇適用的指南?

可借鑒《化工指南》中“核算單元”的概念,按產業活動劃分核算單元,每個核算單元對應一種產業活動,也方便使用所屬行業的指南。如煤化工——化工指南、自備電廠(坑口電站)——發電指南。

 

5、指南和上述問答中所謂的排放量貢獻小于1%的排放源,這個1%是否是指目前報告門檻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1%?

不是,這個1%是指某個被關注的排放源占報告主體排放總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6、對于同時存在自備電廠的煤炭生產企業,其本身既從電網購電又向電網輸電,那么該報告主體凈購入電力隱含的排放應如何計算?

自備電廠如果是獨立法人或視同法人單位,應按發電企業核算指南單獨核算報告;如果被劃作一個核算單元,自備電廠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也可參考發電企業核算指南來計算,以使用更準確的碳氧化率,但凈購入電力隱含的CO2排放核算仍應按煤炭指南的要求來核算。

 

7. 計算凈購入電力隱含的CO2排放時如何選取排放因子?

應選取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公布的最新各區域電網平均供電CO2排放因子,這個排放因子也是省級溫室氣體清單在計算電力調入調出CO2排放量時用到的區域電網平均供電CO2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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