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監測中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發布時間: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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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沉積物等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標準規定了海域各類使用功能的沉積物質量要求標準。并且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
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378.5——1998海洋監測規范第5部分:沉積物分析
GB 17378.7——1998海洋監測規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
GBJ 48—1983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與指標
1.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目標,海洋沉積物質量分為三類。
第一類﹐適用于海洋漁業水域,海洋自然保護區,珍稀與瀕危生物自然保護區,海水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沉積物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
第二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游區。
第三類適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開發作業區。
2.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指標
2.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指標
各類沉積物質量標準列于表1。

海洋沉積物質量測定
海洋沉積物樣品的采集、預處理、制備及保存按GB 17378.5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各項目的測定,按表2的分析方法進行。除大腸菌群及糞大腸菌群的測定方法所引用的標準為GB 17378.7 ,病原體的測定方法所引用的標準為GBJ48,其余項目的測定方法均引用GB 17378.5標準,各項目的引用標準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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