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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司法鑒定報告論證
發布時間:2021-03-30 264

     根據已經廢止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第33 條規定,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質量鑒定報告之日起15 日內提出,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但是如果對產品質量司法鑒定報告還是有異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服務機構進行質證申請,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當中并沒有專門的、成體系的物證鑒定意見質證制度、質證規則。在刑事訴訟法與最高法、最高檢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僅可散見“證據”、“庭審”“質證”等詞組,因此,我國庭審的質證活動沒有明晰的法律依據,在實踐當中,也存在無所適從的窘況。

      如當事人或者法院委托產品質量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問題鑒定后,鑒定專家要在規定期限完成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通常包含封面、委托單位、鑒定對象、委托要求、鑒定依據、鑒定形式、案情摘要、鑒定過程、現場勘驗、開機試驗、樣品檢測、技術分析、鑒定意見、附件(專家簽名、公正性承諾書、鑒定資質、證據材料)、聲明等部分組成,法官和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以上內容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如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怎么處理?
       新《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原《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質量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拿到鑒定意見書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在規定異議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鑒定意見審查的內容
      新《證據規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應當審查鑒定意見書是否具備新《證據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511條、第615條、第616條審查鑒定依據,根據《計量法》第22條審查樣品檢測,當事人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22條、第123條,聘請專家輔助人審查技術分析部分。
         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中心開展產品質量司法鑒定報告論證,可對已出具的產品質量司法鑒定報告進行咨詢、論證、出庭等服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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