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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產業現存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9-12-03 175
  污染場地的修復是當前我國政策重點規劃目標。之前工業化進程發展迅速,但也遺留不少場地污染問題,如何對我國污染場地進行管理以及修復,是國家長期的戰略目標。目前,我國的污染場地修復產業依然處于起步階段,只有對污染場地修復進行全面了解,掌握對應修復技術,明確適用范圍,才能對污染場地修復與管理工作作出指導意見。
 
  污染場地的管理和治理工作展開困難,主要是此前法規不夠完善,沒有針對污染場地和污染土壤的專門法規,在污染場地管理上非常薄弱。另一方面是因為土壤標準中指標不全面,我國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對許多污染組分沒有進行規定,缺乏污染控制方面的標準,也沒有污染場地的分類和分級控制標準。對于場地污染狀況的研究集中在表層土壤,缺少對污染場地中建筑設施、機械設備、地下水狀況的研究。
 
  目前,我國對于污染場地環境的管理總體形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標準不完善。污染場地修復標準的研究是基于污染場地修復效果檢驗和評價。對于污染場地修復標準的制定研究卻遠遠落后于其修復技術的研究。因此,標準的不完善是目前污染場地修復效果檢驗和評價的主要問題。
 
  2、治理責任與資金落實困難。現階段法律對污染者責任的認定與追溯,缺乏對應規定,而且即使責任人認定了,可沒有充分的資金或詳細可行的資金籌集與基金保障和分擔機制做保障的話,在實際執行中也難以操作。
 
  3、管理能力仍需提升。目前,我國各級環保行政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針對污染場地的專門機構和管理人員。這就導致我國對污染場地的污染現狀不夠明確、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保護無從規劃。
 
  4、缺少統一的組織實施機構。對于治理修復責任單位而言,大都缺乏治理修復建設所需的專業工程管理、技術人員,也不具備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很可能出現修復項目結束機構就原地解散的情況。
 
  針對以上狀況,應該如何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呢?
 
  1、制定污染場地防治的專門法規。要根據污染場地管理法規缺失的問題,單獨對污染場地方面立法,對污染場地控制的原則、識別等進行全面規定,推動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規范化發展。
 
  2、明確污染場地修復的經濟責任主體。污染場地修復的資金可以多渠道尋找。對于進行土地利用置換地的土壤污染可由土地使用方承擔經濟責任,也可以根據"誰污染誰埋單"、"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進行污染場地的治理修復。
 
  3、資金籌集方式。足夠的治理資金是受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復的基本條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籌建主要依靠工業企業污染者和土地治理修復受益者,國家可適當補助,多元化治理修復資金融集機制。
 
  4、治理技術的選擇。對污染場地的治理應該分類別、分程度、分階段,同時還要考慮修復后的土地用途。最好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污染場地的修復目標則取決于其日后的用途,只要使此污染空間或區域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降低到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統不構成威脅的可接受水平。
 
  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技術和人員去完成土地污染修復,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機構的幫助。中科檢測具有豐富污染場地修復評估經驗,能通過考察分析,制定合適的修復方案,協助企業完成相關工作。如果有這方面的業務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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