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檢測的意義與評價
發布時間: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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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
放射防護檢測意義: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為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以及接害作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提供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放射防護檢測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
放射防護檢測報告時間:
自完成現場檢測/采樣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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