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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20 358

為進一步規范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和竣工驗收前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等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應由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分為評價報告書和評價報告表。對放射性危害嚴重類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評價報告書。對放射性危害一般類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評價報告表。同時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類別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害較為嚴重的類別編制評價報告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施工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三)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危害嚴重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在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前,應當由承擔評價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組織5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其中從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應不少于專家總數的3/5。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和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等項目預評價報告的評審,從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應不少于專家總數的2/5。
危害一般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是否需要專家審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評審專家的組成、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意見處理情況及專家組復核意見等內容應作為預評價報告的附件。

中科檢測是獨立國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乙級)可開展放射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工作場所防護檢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專為廣大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包括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現狀評價、日常檢測等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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