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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發布時間:2020-08-29 208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目標為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得到顯著提升。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防范環境風險、鞏固提高危險廢物治理攻堅戰成效,《意見》指出,要加強危險廢物源頭管控,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禁止以副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

 
  《意見》規定,對危險廢物數量、種類、屬性、貯存設施闡述不清,無合理利用處置方案,無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涉及副產品內容的,依據其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等進行鑒別,禁止以副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
 
  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和《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項目建設單位及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應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等進行科學評價,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要求開展危險廢物特性鑒別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必須及時開展廢物屬性鑒別工作,將鑒別結論和環境管理要求納入驗收范圍,在廢物屬性明確前應暫按危險廢物從嚴管理。
 
  加大涉危險廢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技術校核抽查比例。已投運企業的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以及利用處置方式與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不一致的,應盡快按現有危險廢物法律法規和指南等要求整改。
 

  危險廢物省內轉移一律不再審批

 
  《意見》要求,加強危險廢物流向監控,建立電子檔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危險廢物處置統籌協調,認真落實危險廢物省內轉移一律不再審批的要求,不得人為設置行政壁壘,保障跨區域合法轉移和公平競爭。
 
  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環評審批等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市、縣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清單、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位清單。在此基礎上,結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清單,建立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全部納入山東省固體廢物和危險化學品信息化智慧監管系統統一管理。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全面推行電子聯單,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明確審批時限,限制跨省轉移類型,為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利用提供便利。
 
  《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從實際需求出發,優先發展具備焚燒、物化、填埋等能力的綜合處置項目,鼓勵發展能夠補齊處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項目,控制利用處置能力過剩的項目,形成適度的良性市場競爭,推動經營單位優勝劣汰和行業水平總體提升。2022年6月底前,實現每個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意見》指出,要加大對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企業探索綜合利用技術、提升綜合利用水平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積極探索對歷史遺留和無主危險廢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調動社會和企業參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
 
  深入排查整治化工園區環境風險隱患,督促落實化工園區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要求,提出“一園一策”“一企一策”具體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意見。加強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排查,安全清理、運輸、處置歷史遺留廢物,確保不發生二次污染。積極探索制度創新,鼓勵企業自查自糾,對自查自糾及時有效的企業,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意見》強調,以醫療廢物、廢酸、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鋁灰等危險廢物為重點,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填埋以及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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